(2016年11月15日第908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2019年4月26日學校十三屆黨委第62次常委會審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beat365科研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學校科研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部門的有關文件和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beat365理工科民口科研經費(簡稱科研經費)主要指由beat365科學研究部(簡稱科研部)負責管理的科研經費,分為科研項目經費和科研基地專項經費。科研項目經費包括國家、部門、地方政府下達的非涉密科研項目、海外科研合作項目和部分其他社會基金資助的科研項目經費,其中,經費來源性質屬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資金的,相應項目稱為縱向科研項目(簡稱縱向項目),經費來源性質屬于社會資金的,相應項目稱為橫向科研項目(簡稱橫向項目);科研基地專項經費指由國家、部門和北京市财政下達,用于支持beat365科研基地建設和運行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凡以beat365為法人單位取得的科研經費,必須納入學校财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科研經費管理體制。
第五條 校長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分管校領導在各自職務權責範圍内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學校财務部、科研部、人事部、研究生院、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學科建設辦公室、審計室、監察室等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科研經費管理工作。
(一)科研部負責科研合同(任務書)的審核,根據科研合同(任務書)核撥科研經費;協同财務部指導、協助項目(或課題,下同)負責人編制科研經費預算,審核經費預算;配合财務部對科研經費進行會計核算和财務管理。
(二)财務部負責科研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财務管理,會同科研部實施科研經費預算、決算的管理和服務;會同科研部指導、協助項目負責人編制預算,協同科研部審核經費預算;負責科研經費日常報銷等各項會計核算管理和服務,監督、協助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财經法規使用經費;協助項目負責人接待科研經費财務審計檢查;負責科研經費中期檢查及結題決算财務報表審核;負責根據科研部提供的結題科研項目,進行科研結餘經費的賬務處理;協同科研部、人事部以及院系(包括學院、系、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二級教學科研單位,下同)建立健全科研财務助理制度,包括科研财務助理備案及培訓等工作。
(三)人事部、學科建設辦公室和研究生院分别負責科研經費聘用人員和研究生的相關管理。
(四)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負責使用科研經費購置或試制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産論證、招标、采購、使用、調撥、報廢的過程管理。
(五)審計室和監察室負責根據中央、地方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科研項目經費檢查或專項審計,對重大、重點科研項目開展過程跟蹤審計,監督項目組及學校各職能部門依照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在其權責範圍内合法、合規、有效使用和管理項目經費,并及時向學校上報審計或監察報告。
第六條 院系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對本單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院系應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實際需要,督促科研經費負責人合理、合規使用科研經費;協助學校相關部門審核科研合同(任務書)、經費預算和預算調整、科研經費重大事項調整;負責科研财務助理、學術助理等的人事管理。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和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科研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應了解并遵守有關财經法律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批複預算和合同使用經費;根據項目實施需要選聘科研财務助理參與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财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專業性工作,所需費用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解決。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科研基地負責人是科研基地專項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專項經費的日常管理依托所在院系,按經費下達部門的規定或參照本辦法中對縱向項目經費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章 預算與決算管理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研究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預算;學校财務部會同科研部分别按照相關政策要求為項目預算編制提供指導和建議。
第十條 對于實行間接費用管理的科研項目,應按照政策允許的上限編報間接費用預算;對于不實行間接費用管理的縱向項目,應按項目主管部門規定,足額預算學校管理費;對于主管部門無規定的項目,按項目預算總額的5%計提學校管理費,院系根據項目預算總額計提不超過4%的院系管理費;對于來自海外機構的科研項目,按項目預算總額的10%計提學校管理費,院系根據項目預算總額計提不超過4%的院系管理費;對于橫向科研項目,按項目預算總額的10%計提學校管理費,院系根據項目預算總額計提不超過4%的院系管理費。
如确有必要減免管理費,須經分管科研的院系領導和校領導審批後備案,且該項目不再發放科研績效。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在編制項目預算時,應将項目預算及必要的相關支撐材料提交院系、科研部、财務部審核,按有關規定報批和備案。對于拟承諾自籌經費的項目,應自行籌集并提供證明材料,承諾自籌經費能夠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十二條 在單獨核算的項目财務賬号下,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批複的項目預算執行,專款專用。财務部會同科研部對重大科研項目預算執行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在縱向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相關規定如下:
(一)間接費用預算一般不予調整。設備費(設備購置費/設備試制費/設備改造與租賃費)預算總額一般不予調增,其中的設備購置費一般不予調增。
(二)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确需調整的,應經院系、科研部審核後,上報項目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審批同意後方可調整。
1. 預算總額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計劃做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整的;
2. 項目合作單位相關預算分配調整:總預算不變,項目合作單位之間的預算分配調整以及因增減合作單位發生的預算分配調整。
(三)直接費用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以下科目預算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院系、科研部審批後進行公示。
1. 測試化驗加工費的預算調增或測試化驗加工單位的變更;
2. 設備試制費的預算調增或設備試制過程中測試化驗加工單位的變更;
3. 設備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設備購置費的購置内容調整;
4.“其他支出”科目的預算調增。
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無異議的預算調整由科研部最終确認後方可執行。科研部結合相關管理規定,視情況組織相關專家對預算調整重大事項進行論證。
(四)直接費用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以下科目預算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實際需求自主安排,無需向學校和院系提出申請。結題時提交預算調整說明,由院系确認。
1. 材料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以及不涉及外包的測試化驗加工費的預算調整;
2. 各類預算科目的預算調減。
第十四條 在橫向項目執行過程中,預算調整按照合同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對屬于學校預算調整權限内的一般預算調整事項,應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院系、科研部批準後執行。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接受中期檢查或項目完成時,項目負責人應按要求如實編制科研經費階段性的相關财務報表,經财務部審核後按時提交項目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對執行過程中由項目負責人自主安排的預算調整情況予以說明,并附上相關預算調整材料作為附件。對于需進行财務審計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相關财務報表需經财務部審核。
第四章 間接費用管理(含管理費和績效激勵)
第十六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學校、院系、項目組為支持和開展科研活動所發生的管理成本,儀器設備、房屋支出、水電消耗補償支出,以及科研人員激勵等相關費用。
按照“成本補償、保障優先、分級管理、激勵導向”的原則,将間接費用在學校、院系和項目組之間做如下分配:
(一)原則上,按照學校35%、院系25%、項目組40%的比例分配。結合國家相關政策文件,對特定基礎研究領域,間接費用的分配向項目組傾斜。
(二)院系可根據自身情況調整與項目組的間接費用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須在本單位公示通過,并報學校财務部和科研部備案後方可執行。院系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重複提取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學校間接費用納入校級預算統籌使用。院系間接費用納入院系預算統籌使用,用于院系對科研活動的組織管理、支撐支持、監督檢查和科研績效。未實行間接費用管理的縱向項目和橫向科研項目,學校管理費和院系管理費分别按照學校間接費用和院系間接費用管理、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組間接費用應在院系管理下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任務實施情況在項目組内部統籌使用,可列支範圍如下:
(一)用于開展科研活動的支出。優先用于支付為項目實施發生的間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辦公用品購置費、辦公通訊費、公用房産資源使用費等;可用于補貼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勞務費等。
(二)科研績效。可用于發放給有工資性收入的項目相關人員,由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組間接費用預算額度内,結合項目組成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
如項目負責人未能按照項目管理規定和任務書的要求履行項目的組織和管理職責,學校将凍結該項目組的科研績效支出,直至項目負責人重新履行項目組織和管理責任。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科研項目經費到賬後,财務部應及時發布經費來款信息,會同科研部及時通知經費負責人辦理經費入賬手續。
第二十條 科研項目經費收入的辦理程序為:項目負責人向科研部提交經費劃撥申請材料;科研部審核确認後根據學校規定出具撥款通知;财務部根據實際收到的款項和科研部出具的撥款通知單确認科研經費收入并撥款入賬。科研經費應按專項經費、單獨核算、預算控制的要求,單獨設立财務賬号。增值稅為價外稅,如需開具增值稅票,實際收到的款項扣除增值稅後的餘額撥入科研經費賬号,增值附加稅從相應科研經費賬号中支出。
第二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的辦理程序為:項目負責人按照财務部報銷流程提出支出申請,财務部應根據有關規定審核确認科研經費支出,其中涉及大額資金支出的還須按照學校關于科研大額資金審批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支出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他業務費(含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其他支出等),以及橫向科研項目科研績效。其中:
(一)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差旅、組織會議及項目組人員出訪和外國、港澳台專家來訪而發生的費用。這三項支出可合并統籌安排使用。
(三)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退休返聘教職工、項目組秘書、科研财務助理、學術助理等勞動合同制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等)薪酬及社會保險補助費用,以及其他勞務性支出。勞務費開支範圍、比例和标準,應按照相關規定、預算、合同執行。
(四)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專家咨詢費标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科研績效:指直接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有工資性收入人員的支出。縱向科研項目的科研績效不能超出項目組間接費用預算額度;橫向科研項目的科研績效支出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不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50%。
以上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科研績效據實發放,原則上轉入本人的銀行賬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其他業務費: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其他支出等。其他業務費支出應按照相關規定、預算和合同執行。
第二十三條 轉撥經費(包括外協轉撥和外包轉撥)。
(一)外協轉撥指科研項目由多個單位聯合申請,經費先由資助方下撥至負責單位,再由負責單位按協議将經費轉撥至其他聯合申請單位的行為。外協轉撥嚴格實行合同管理。項目負責人應依據項目任務書和預算與外協單位簽署外協合同,經院系、科研部審核批準後作為轉撥經費的依據,嚴格按照項目任務書、預算和合同中列示的聯合申請單位和額度轉撥經費。外協轉撥經費,學校不提取管理費。
(二)外包轉撥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将部分測試、化驗、加工工作委托給其他單位所發生的經費轉撥行為。外包轉撥應按項目任務書和預算簽訂外包合同。其中,标的為5萬元及以上額度的外包次級合同,經院系、科研部審核批準後生效;标的為5萬元以下的外包次級合同,經院系審核批準後生效。簽訂後的外包合同作為轉撥經費的依據。外包轉撥經費,學校應按規定提取管理費。禁止人為拆分合同,規避審批。
項目負責人對科研轉撥經費業務真實性、合理性和相關性負責,不得借協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經費挪作他用,或在合同(任務書)約定之外轉入與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關聯單位或個人。校内各項目之間轉賬必須要有與項目有關的實質性業務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轉撥科研經費。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的要求,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項目負責人不得在科研經費中列支科研活動不相關支出,或随意調賬變動科研經費支出、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等應付财務審計和檢查;确因歸還墊款、按規定分攤支出、調整錯賬等原因需調整支出的,應由相關項目負責人提交調賬申請、經院系審核和科研部、财務部批準後調整賬務。
第二十五條 科研人員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嚴禁擅自調整外撥資金,嚴禁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嚴禁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嚴禁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加工内容、提高支出标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
第二十六條 使用科研經費購置或試制形成的實物資産和無形資産,都屬于國有資産,應納入學校國有資産管理(橫向科研經費從合同規定),資産的使用和處置按照國有資産規定辦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或謀取私利。
第二十七條 科研經費不得用于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列入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結餘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科研項目的結餘資金是指項目結束或因故終止時,到賬總額減去實際總支出後的餘額。因故終止項目的結餘資金還應包括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按相關管理規定按時驗收,并在項目通過驗收後及時辦理财務結賬手續。
第二十九條 結餘資金管理:
(一)縱向項目結題後,結餘資金經核對和确認,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于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經院系、科研部批準後,在收到驗收通知後的兩年内由項目組統籌使用,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費用支出;對于未通過驗收(或經整改後通過驗收),或結餘資金兩年後尚有餘額的,剩餘結餘資金按項目主管部門要求處理。
(二)橫向科研項目完成任務目标後,結餘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全額轉入項目負責人科研發展基金(如科研績效有結餘,經負責人申請,也可結轉至科研獎勵基金)。科研發展基金原則上隻能用于本人相關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資性人員的績效支出。
(三)對于未能按時結題或通過驗收後未及時辦理财務結賬手續的,科研部可直接通知财務部辦理财務結賬手續并告知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條 如項目負責人調離學校,結餘資金不得轉出學校使用。對于特殊人員(如退休、離校或已故人員)擔任負責人的項目,在符合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對于結餘資金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一)全部移交給項目組其他校内在編在崗科研人員。
(二)将結餘資金總額的50%上交學校,50%上交院系。
(三)經院系決議,也可為雖已辦理退休手續但依然從事科研活動的人員保留其結餘資金的使用權限(包括科研發展基金),用于本人相關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退休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将結餘資金經費發放給本人。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各相關部門應對科研經費的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一定範圍内公開科研經費的外撥、預算調整、勞務費發放、結餘資金、間接費用使用和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科研經費所在院系應加強對科研經費支出的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 科研經費負責人應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包括學校相關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财政部、教育部、審計署、科研經費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預算和科研合同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四條 對于不履行科研經費管理責任、違規使用科研經費的行為,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批評、凍結科研經費使用、取消責任人一定期限内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
對于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院系和個人,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嚴肅處理,依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處分。如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逐步建立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信用記錄和公開制度,在一定範圍内公開科研經費轉撥情況,接受内部監督。将科研經費的專項審計、财務檢查、驗收結果以及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院系、人員科研績效考評内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學校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部、财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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